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还是40小时(哪个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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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但是根据法的效力原则: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故权衡法律法规及立法目的、原则,我国职工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每周40小时。

按照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制下,职工工作时间,每周不能超过44小时。

有朋友就问到,不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吗?那么每周工作时间到底是哪个呢?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很多同学想得太多,就成了一个问题。

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全社会所接受。

但是,很多童鞋始终迈不过心头那道坎,仍坚持认为用人单位执行44小时工时制度也不违法。

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持这种观点的童鞋认为,就算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但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违反上位法《劳动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当以《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为准。

这种理解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有问题。

我们先了解一下法条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从立法属性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但细看两个法律的的立法背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做出了优化修改,其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两者的规定并不是反向冲突。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二.从部门回函案例分析:

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

我们可以得知:

第一,其回复的法律依据为:“《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部是结合了两部法的内容;

第二,在回复的正文中指示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也就是在结合两部法的内容后,确认没有反向冲突的前提下,择其接近立法目的的标准回答(即《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在回复的结尾也向广州劳动局作出了执法指引:“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这一指引,充分说明了劳动部对工作时间的认定。

三.从法的时间效力原则: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但是根据法的效力原则: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故权衡法律法规及立法目的、原则,我国职工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每周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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