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本质)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案”“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发生后,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1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接受网络访谈时提及正当防卫问题时,他表示,唤醒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但实践中要注重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和适用条件。
2020年9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在苗生明看来,这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彰显了依法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信心。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11月,最高检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其中“农妇遇强奸,勒死施暴男,检察院不起诉”、“抵抗强拆适用正当防卫”、“支持遭传销者自卫”、“谁死伤谁有理可休矣”等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苗生明强调,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严格公正办案。
转变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不分是非曲直,各大五十大板”的错误观念,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认定标准,敢于认定正当防卫,体现司法担当。
同时,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司法判断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判断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条件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具体情形,杜绝以事后的理性、精确的分析去评判防卫行为。要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相容,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公正办案,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公民依法维权,共同培育谦和礼让、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苗生明补充说。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管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
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
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卫也属事后防卫:
(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
(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