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定义)
社会实际生活是丰富的,需要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民事民商领域的生活交往、生产活动、经济交易等等活动的丰富多彩,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们美好生活向往,而活跃兴旺发展起来的。
按照民法典系列规定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是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当认识重视的重大问题。
如果每个民事主体都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尽职尽责的履行好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那么民事主体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也就及时得到了维护,合法权益也就不受损害,民事民商活动,也就实现了预期目的。
可是,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定义务,那么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损害。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违法或者违约一方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民事民商活动的违法或者违约的任何一方是多人的话,这就会可能会涉及多人承担责任的,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总的说,按份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二人以上的民事主体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
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不具有连带性,权利人只能请求属于按份责任人的责任份额。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总归的目的,是受损害的民事主体权利得到恢复或者弥补。
那么连带责任又是怎么回事呢!概括的讲,连带责任是不履行义务一方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不少法律对连带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从民事民商领域,具体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的每个主体,都要对被损害者,承担全部责任。可以说,连带责任给了被损害者更多的选择权,被损害者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对被损害者的保护更加充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天,就关于连带责任承担以及内部追偿等,都做出来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总之,每个民事主体,只有人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自己的合法权利权益,才会有更好的确切保障。
每一个民事主体,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要必须合法守约正当,否则,自己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