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债权人能否向股东追债)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往往都是因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时债权人只能尽一切可能办法索偿。当公司破产后财产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或许有的债权人想知道能否向公司股东追债?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原则上,股东只对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随意向股东追讨。但是,当股东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债权人也可以向股东追债。
但并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清偿债务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通常只要股东存在以下行为,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
1. 股东瑕疵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的,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如未清算、拖延清算、恶意清算等等,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独立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重要前提之一,要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那么公司实质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显著不同,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当股份公司破产时,能否向股东追债,实际上取决于股东有没有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有就可以,反之亦然。要是无法自行判断的,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取得最大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