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包括两种类型(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一)公诉案件包括所有刑事案件,但自诉案件除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有哪些类型?
自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的特定行为或者不作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多种类型,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类型:
1. 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控犯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这些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贪污、赌博等。
2. 民事自诉案件:民事自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请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判决的案件。这些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3. 行政自诉案件:行政自诉案件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案件。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行政处罚决定等。
4. 民事执行自诉案件:民事执行自诉案件是指当事人认为执行机关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具有执行内容的决定、命令,不依法执行或者不当执行,请求法院作出执行监督决定的案件。
这些自诉案件的法律分析各有不同,但都涉及到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的特定行为或者不作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侵犯通信自由案件、重婚案件;
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这些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