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无权代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被代理人后来确认合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合同就会生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没有确认合同或者没有做出表示,那么就视为拒绝确认,合同就无效。
无权代理合同之所以存在瑕疵,是因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然而,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确认来补正的,所以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确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方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日内确认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没有做出表示,就视为拒绝确认。在被确认之前,相对方有权撤销被代理人的行为。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无权代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点:
1、被代理人拥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被代理人接受无权代理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还拥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拒绝权必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生效;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追认权和拒绝权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因此属于形成权。
2、相对方拥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方要求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方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要相对方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因此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方有权撤销。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确定到效力确定,被代理人有权利,相对方也应该有权利。否则,如果相对方相信被代理人默认了,结果被代理人又否认了,这对相对方是不利的。
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方的利益,因此只有善意相对方才有权利享有撤销权,如果相对方是恶意的,就可能被视为串通行为,适用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确实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且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要素,那么在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可能会产生无因管理债务;反之,如果造成了被代理人损害,那么在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可能会产生损害赔偿债务。